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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将施行
字体大小: 来源: 新亿净水 时间: 2007-3-12 17:4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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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1月5日经省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3月1日起施行。

《办法》依据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的国务院460号令--《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结合我省水资源管理实际,总结了我省现行的《辽宁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辽宁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经验教训,将这两个办法一并修改并合在一个办法中予以规范。为提高立法质量,《办法》广泛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并开展了立法成本效益分析,对《办法》实施后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实施成本,对行政机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影响等进行了分析、评估。这是我省第一个开展成本效益分析的立法项目。

《办法》共三十三条,与原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相比,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将原来的由取水口所在地征收水资源费改为“谁审批,谁收费”,同时又规定“上级可以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资源费”的征收体制。这样,即调动了地方积极性(维持现有水资源费征收机制),降低了《办法》的实施成本,又可大大减少地方政府的干预,对征收效果不好的地区,上级可取消其征收资格,将加大水资源费的征收力度。经分析,这项措施将使水资源费收取率由目前的36%提高到80%,可增加财政收入1.83亿元。其中,省本级(不含市、县上缴部分)预计可增加0.55亿元。二是新开征水库、水电站水资源费,经测算,按照80%的收取率估算,将增加财政收入0.384亿,其中,省本级可增加0.24亿。三是重新调整了省、市、县三级的审批权限,将原省管河流的部分审批权下放给地方。将盘锦地区的上第三系地下水由原来的省、市二级审批,改为与其他地下水一样,省、市、县三级审批。将建成区地下水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收费权上收市级。四是理顺了一直以来水库下游取水交纳水资源费和水费比例不清问题。五是细化了法律责任,强化了层级监督,使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更具操作性。同时,考虑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并遵循“多予少取”和服务“三农”的原则,《办法》对农业生产、农民家庭生活和畜禽饲养取水,暂缓征收水资源费。

《办法》的实施,对辽宁省合理配置水资源、加强节约用水、规范水资源费征收,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都具有积极、重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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