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罗清泉省长近日签发第285号省政府令,公布了《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从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及水工程拦蓄的江河、湖泊水域内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但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年取用地表水水量在3000立方米以下、地下水水量在1500立方米以下的取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免征水资源费。 湖北省政府法制办有关部门负责人昨日介绍,根据该《办法》规定,中央在鄂电厂也须缴纳水资源费。而此前这些电厂是免征此费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