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5年12月20日记者获悉,成都市中院日前对备受关注的沱江特大污染案作出二审裁定。此前,锦江区法院一审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俭、何立光、吴贵鑫有期徒刑3年到5年不等的刑罚,并分别处以罚金。3人上诉后,成都市中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正确,因此驳回3人上诉,维持原判。 去年2月至4月期间,四川川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化)将工业废水排入沱江干流水域,造成特大水污染事故,给成都、资阳等5市的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和经济损失。经农业部长江中上游渔业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评估,天然渔业资源损失达1569万余元。 成都市中院二审认为,李俭是川化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各项工作,但对环保安全不重视,没及时掌握和果断控制公司严重超标排污事故。吴贵鑫和何立光分别是公司副总经理兼安全生产部部长、环安处处长。他们一个直接分管环保工作,一个直接管理环保安全,但两人均未认真履行职责。李俭和吴贵鑫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何立光是直接责任人员。 就李俭及何立光提出的青白江区污水厂是陀江污染事故的责任主体,法院认为川化是重点排污企业,应当知道国家和相关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和区污水厂的污水处理标准,因此川化才是陀江重大污染事故的责任主体。法院因此裁定驳回李俭等3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