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水法”在1988年制定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基础上修订而成,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新法“新”在多处,其中之一便是把节约用水放在突出位置,强调用水效率。甚至有业内人士指出,新法实施意在节水。 新法首先把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作为发展目标写进总则,实行从“开源与节流并重”到“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大力建设节水型社会”的战略调整;其次,根据水资源的宏观管理和配置,在水资源的微观分配和管理上,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以及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第三,强化工业、农业、城市生活节水管理,大力推行采用节水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逐步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产品和设备;第四,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其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第五,实行计划用水,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 “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是利于价格杠杆提高水资源利用率,以达到节水目的的一项举措,此制度引起广泛关注,因为这意味着以后用水有“量”的限制,“量内部分”与“超量部分”实行不同价格,超定额标准的价格更高。此规定出台前,就已在大连、青岛、烟台等沿海缺水城市实施。那么是否意味着新法实施水价即上涨? 对此,水利部副部长敬正书强调,我国现在水价总价上很低,用水费用只占居民消费的很少一部分,因此水价调整的空间很大,但是考虑到公众的心理承受力,不是“水法”一出台,马上就提高水价;水价的调整有的地方可能一步到位,有的地方逐步有所提高。 据悉,我国现有的水价主要由三部分组成:一是资源水价,由水务部门收缴后统一上缴财政,收来的水资源费主要用于基础性水利工程建设,不能从事盈利项目;二是工程水价,主要指从水库等水利工程单位用水,水价要按成本计算,交给水库的工程单位;三是环境水价,即污水排放费。这三部分水价称为源水水价,源水水价不是老百姓的自来水水价,但是他们付的水价的一部分。 按照新法“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证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就是说,源水水价的成本提高了,对自来水价格势必有一定的影响。 那么,依照新法“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如何“计量”、“收费”和“加价”呢? 敬正书副部长说,目前我国水价由政府计划部门牵头制定,新水价的制定,各地区因地制宜,自己确定,测算水资源规划用水量后,做出水价调整方案;不同地区,不同用水户,价格各不相同;每个家庭用水,每月有基本定额,在定额内享受便宜的基本水价,用水超过定额的部分,用户将支付非常高的价格。 另外,新法对农民用水作了有别于城市居民的规定:农民的一些用水不用办理取水许可证,并可免交水资源费。 水利部负责人指出,新法中虽然没有出现水权、水市场的字眼,但是希望通过这部法律建立合理的水价机制,来改变目前用“大锅水”的现状。 (2002年09月18日《市场报》) |